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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認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表時間:24-08-08 09:31:36來源: 點擊數(shù): 打印

嘉大教字〔202420

學校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認定及處理辦法》已經(jīng)學校2024年第7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嘉興大學

2024430


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考試工作管理,規(guī)范考場秩序,嚴肅考試紀律,樹立優(yōu)良考風和學風,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九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各種類型考試,含大學外語等級考試、浙江省高校計算機等級考試等考試,以及學校認定要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的其它校內外考試。

第三條 考試違紀是指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分為一般違紀和作弊兩類。

第四條 對于考試違紀的學生,視其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等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的, 認定為一般違紀:

(一)未按規(guī)定位置就座或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安排與指導,擾亂考試秩序;

(二)未按規(guī)定位置存放書包、書籍等物品;

(三)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在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的書籍、筆記本、文具等物品;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五)考試結束后未按要求及時交卷或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六)交卷后未按要求及時離場或在考場附近大肆喧嘩且不聽勸阻;

(七)攜帶未存儲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手機等通訊設備或電子設備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上交;

(八)經(jīng)認定的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作弊:

(一)偷看各種資料;

(二)考試中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電子設備,或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手機等通訊設備或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三)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的材料;

(四)考試中偷看、抄襲別人試卷;

(五)考試中交換試卷、傳遞紙條、互對答案等作弊的;

(六)以任何方式傳遞或接收考試信息、或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七)以各種借口在考試過程中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試有關內容;

(八)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并經(jīng)認定為抄襲他人的;

(九)機考中利用網(wǎng)絡手段或者電子介質傳遞或接收答卷(案);

(十)由他人為其代考或代他人參加考試(含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

(十一)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

(十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卷、答案,或為他人提供方便;

(十三)其他經(jīng)認定的作弊行為。

第七條 一般違紀行為的處理

對構成一般違紀行為的學生,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取消補考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經(jīng)教育表現(xiàn)較好者,給予重修機會。

第八條 作弊行為的處理

對構成作弊行為的學生,該課程(含體質測試項目)考核成績無效,取消補考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不得申請該課程重修。對教育表現(xiàn)較好者,留校察看期滿并解除處分后,學生可按學校重修管理相關規(guī)定申請重修。學校視課程開設情況給予重修機會。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已有考試一般違紀記錄并再次構成一般違紀事實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已有考試作弊記錄并再次構成考試作弊事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團體(3人及以上)作弊組織或參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偷竊考卷或為偷竊考卷提供方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利用具有專門作弊功能的設備提供或接收答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考試違紀發(fā)生后,不接受批評與處理,故意糾纏、謾罵、侮辱、威脅監(jiān)考教師或其他管理人員,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校內考試中學生違紀行為以監(jiān)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大學外語等級考試、浙江省高校計算機等級考試等省級以上統(tǒng)一考試的違紀行為以市級以上教育考試機構認定為準;其它在本校之外考試學生的違紀行為以考試組織單位認定為準。

第十一條 考試違紀處理程序

(一)在校內考試中,發(fā)現(xiàn)學生考試違紀時,監(jiān)考人員應當立刻終止其考試,并做好取證工作,如實填寫《考場記錄表》。同時要求學生在《考場記錄表》上簽字確認,并保管好違紀等相關證據(jù)材料。如果學生拒絕簽字,則監(jiān)考人員在《考場記錄表》上作出書面說明??荚嚱Y束后,監(jiān)考人員立即將違紀學生的試卷、答卷、《考場記錄表》和證物等材料一并交至負責組織考試的教學單位;負責組織考試的教學單位進一步核實材料,簽署意見后,在下一個工作日之前,將所有材料提交學生所在學院,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在其他類型的考試中發(fā)生學生考試違紀時,教務處收到考試組織單位的學生違紀通知后,將相關材料提交學生所在學院。

在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中,發(fā)現(xiàn)學生考試違紀時,由體育與軍訓部根據(jù)學生違紀事實,填寫《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審批表》,將相關材料提交學生所在學院。

(二)學生所在學院應在收到材料2個工作日內,派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jù);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學生做出書面檢查;并將調查材料、學生書面檢查、《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審批表》等相關材料一并送至教務處。

(三)考試時間之外發(fā)現(xiàn)的違紀行為,由教務處組織教學單位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和認定。

(四)教務處對違紀學生提出擬處理意見,并將《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審批表》及相關材料轉至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根據(jù)嘉興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對違紀處理有異議的,可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考試違紀處分材料和解除處分材料均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中。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91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凡學校規(guī)章制度中涉及學生考試違紀認定及處理,均以此辦法為準。







附件

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審批表

姓名


學號


班級


專業(yè)


學院


考試課程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教學單位對學生違紀情況核實

1.學生試卷與答卷(是否齊全)

2.嘉興大學考場記錄表 (違紀行為記錄與否、監(jiān)考人員簽名、學生簽名等是否齊全)

3.相關物證材料等





教學單位主管教學負責人簽名: 教學單位公章


 

學生所在學院

擬處理意見

根據(jù)《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認定及處理辦法》第   條第   款,認定為 (違紀/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體質測試成績)無效,建議給予 處分。



學院院長簽名: 學院公章


擬處理意見

根據(jù)《嘉興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認定及處理辦法》第 條第 款,認定為 (違紀/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體質測試成績)無效,擬給予 處分。



教務處負責人簽名: 教務處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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