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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嘉興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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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大教字〔202442

學校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已經學校2024年第11次黨委會議審定,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嘉興大學 

  202454




嘉興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校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以下簡稱“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xù)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職成﹝2022﹞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guī)范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2﹞1號)和《浙江省教育廳轉發(fā)<教育部關于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xù)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教職成﹝2022﹞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教學點是我校為滿足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教學需要,以平等協商方式與校外其他法人單位 (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合作,依托設點單位的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招生宣傳、線下面授、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yè)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是我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的依托和服務延伸。校外教學點在業(yè)務上接受我校管理和指導,行政上接受設點單位領導,同時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我校校外教學點統(tǒng)一命名為“嘉興大學××校外教學點”,××代表“設點單位名稱”。我校省內校外教學點總數一般不超過25個。

第四條 學校與校外教學點按“一屆學生簽訂一次協議”或按“自然年度簽訂協議”的要求合作辦學,協議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第二章 校外教學點的設置

第五條 設點單位的資質與條件

(一)原則上應為普通高校、職業(yè)院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以及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也可在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yè)設置校外教學點,但僅限招收該企業(yè)內部職工,不得面向社會招生。

(二)學??蛇m當選擇條件良好、管理規(guī)范、保障有力的實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須取得三年以上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同時具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作為設點單位。

(三)需配備專職或以專為主、專兼結合且具有與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辦學規(guī)模和專業(yè)設置相適應的輔導教師、教輔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滿足專業(yè)教學需要的設施設備、實驗實訓和學習資源等軟硬件條件,并能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

(五)有固定的且符合辦學規(guī)模要求的教學場所,同時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wèi)生防疫、網絡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

(六)建立健全教務、學生、財務、后勤等各項管理制度。

(七)所在地有持續(xù)穩(wěn)定的報考生源。

(八)具備高校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校外教學點設立程序

(一)提交申請。有合作意向的單位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主要包括:1.設立教學點的名稱、開設專業(yè)及層次、學習年限、招生范圍等;2.可行性報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單位的概況、當地人才需求情況和設點單位的管理隊伍、辦學場地、教學設施等情況;3.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辦學資質證明復印件等。

(二)資質審核。學校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法人資質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三)考察考評。學校對符合條件的新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并給出考察意見。

(四)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七條 經學校審定的申請單位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校外教學點備案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備案。

第八條 經浙江省教育廳備案通過的申請單位與學校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協議須經學校歸口管理部門統(tǒng)一審批,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

第三章  校外教學點的管理

第九條 設點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設點單位要加強對設置在本單位教學點建設與管理,按照校外教學點協議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二)遴選政治素質較高、數量充足的管理人員,推薦教學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輔導教師,配備專業(yè)技術過硬的信息化技術人員。

(三)負責對設置在本單位教學點進行科學、規(guī)范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教學、后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校外教學點教學、管理、財務等工作。

(四)加強教學點教學基礎設施和學習支持服務體系建設,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 校外教學點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設點單位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配合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及學生報名注冊等工作,未經高校法人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夸大宣傳或委托其它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guī)托管服務,不得開展跨省招生和宣傳。

(三)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配合做好輔導教師、教輔人員等的推薦與管理工作;做好管理人員和班主任老師的聘任工作,并建立相應的制度。

(五)負責場地、消防、食品、衛(wèi)生、網絡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機制。

(六)健全行政、教學、后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嚴格執(zhí)行。

(七)定期對所承擔的輔助性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妥善保管相關檔案資料,配合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本教學點進行檢查評估。

(八)根據物價局核定標準和學校要求,配合做好學費催繳、教材征訂與發(fā)放等工作,嚴禁以任何名義搭車收費。

(九)對學校提供的網絡授課教學資源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嚴禁非法經營活動和侵權行為發(fā)生。有關教學資源未經我校授權,不得擅自擴散、翻錄或許可第三方使用。

(十)不得設立“點外點”性質的分支機構,嚴禁將學習支持服務交由第三方或變相交由第三方開展。

第四章 校外教學點的檢查、評估

第十一條 校外教學點要定期進行工作自查,按時向學校上報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學校歸口管理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檢查評估。對工作突出的校外教學點予以表彰,對存在問題的提出批評、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校外教學點應積極配合,接受省教育廳、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評估。

第五章 校外教學點的變更、撤銷與違規(guī)處理

第十四條 校外教學點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或在有效期內設定單位名稱、法人、地點、性質等重要信息發(fā)生變更,應重新履行備案手續(xù),其他事項變更及時向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校外教學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暫停次年合作辦學:

(一)不服從學校管理;

(二)管理工作不規(guī)范不能保證正常教學;

(三)未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四)不按協議收費規(guī)定,違規(guī)收費;

(五)有其他違規(guī)行為。

第十六條 校外教學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次年合作辦學,情節(jié)嚴重者,學校有權解除協議:

(一)不履行合作辦學協議或進行協議以外活動;

(二)違規(guī)收費受到有關部門處理;

(三)管理混亂、違法違規(guī)導致學生上訪或其他群體性事件;

(四)點外設點、惡性搶奪生源、相互詆毀嚴重影響學校辦學聲譽;

(五)有其他違法或嚴重違規(guī)行為。

第十七條 對于教育行政部門做出限期整改處理的校外教學點,在整改期間應暫停招收新生,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被撤銷的校外教學點要采取積極措施,妥善安排該教學點在籍學生的教學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大學設置的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社會合作處和繼續(xù)教育學院共同承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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